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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法律

2012-12-1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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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1986-9-15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

  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缴费途径

  1、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2、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3、第二个是银行。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4、第三个是付费通网站。纳税人还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房产税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房产税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房产税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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