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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2019-08-1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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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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