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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5-01 17:27
导读: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住房问题越来越紧张,目前在我国仍然有很多人无法负担昂贵的房租,此时公有住房就为这类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有人就会想要了解,承租人死后,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还可以继承吗?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的相关内容,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 共有住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是一种物化的债权。

  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普通房屋承租权在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一是承租主体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体,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二是在承租权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是在租金对价上,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由专门机构统一规定,其租金只是为了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因此单位对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在相当程度上物化了的权利。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实际上的处分权。公有住房承租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运,但对其承租权却享有占有、转让、消灭等自由。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与一般的房屋租赁承租权有很大差别,绝不仅仅是单纯的债权,其所具有的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转让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相似,故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归为是一种呈现出用益物权性质的债权,即一种物权化了的债权。

  二、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时,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三、那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 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 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 产权不明晰的;

  (四) 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 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 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 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 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的相关内容。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继承之列。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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