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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代理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30 00:59
导读: 宋张氏诉杨树勤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圣平接受被告委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没有2块宅基地1、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2块宅基地。2、王秀珍与头二营2001年6月15日《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记载,原告所指的第二块宅基地是种植地,


    宋张氏诉杨树勤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圣平接受被告委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没有2块宅基地

    1、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2块宅基地。

    2、王秀珍与头二营2001年6月15日《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记载,原告所指的第二块宅基地是种植地,不是宅基地。期限30年,从2001年6月15日-2031年6月14日。



    二、房屋实际买房人为王秀珍

    房契上卖方是宋文连,买方是杨树勤,实际操作的是宋张氏和王秀珍,宋张氏和王秀珍联系的大队,由大队参加签订的协议,在宋文伶家办理交接手续,买房钱当场交给宋张氏。有代笔人及监证人和村委会盖章证明。随后,买方到顺义县政府办理契税手续。



    三、该买房合同已经生效并得到政府确认

    1992年12月,集体土地使用证颁发在王秀珍名下。宋张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四、不存在借住

    借住是原告编出来的。买卖协议已经签订,并交了房钱,办理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面临拆迁,卖房后23年,原告绞尽脑汁,妄图取得拆迁补偿费。头二营村314名村名证明,宋张氏23年来,从没有在村名面前提过借住的事情。在1992年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宋张氏也从来没提出过任何异议。所以,根本不存在借住的事情。



    五、原告已经起诉,并被驳回。

    原告2007年5月25日,已经就《集体土地使用证》向顺义法院起诉,后被驳回。原告上诉,仍被驳回起诉。



    六、原告起诉超过2年及20年诉讼时效

    该房屋买卖关系1985年订立并交接,且1992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所以该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头二营村委会证明,从1990年,宋张氏每年回头二营村领取老人补助,从来没有就房屋的事情提出过任何异议。时隔23年之后,又突然起诉,既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也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被告要求原告出庭,就起诉是否宋张氏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确认。

    宋张氏83岁,不识字,也不会写字,起诉状没有宋张氏的手印,我们认为,这不是宋张氏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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