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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交房却延缓产权过户 法院判卖房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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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21:53
导读: 2009年07月23日英山论坛全额付清了房款,入住二手房的王先生直到19个月之后才拿到房地产权证,对此忿忿不平的他,以售房者杨某未能在90天内办妥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追究杨某超期的违约责任。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杨某向王先生支付违约赔偿金2.5万元

    2009年07月23日 英山论坛

      全额付清了房款,入住二手房的王先生直到19个月之后才拿到房地产权证,对此忿忿不平的他,以售房者杨某未能在90天内办妥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追究杨某超期的违约责任。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杨某向王先生支付违约赔偿金2.5万元。


      2002年12月21日,王先生与杨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杨某名下位于西康路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68万余元。双方约定,视钱款、房屋交割时为合同履行完毕,若有违约,则按每天万分之五赔偿对方。之后,王先生持合同向银行申请了转按揭贷款38万元。同月30日,双方一同去银行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次年1月17日,房地产交易中心却通知王先生,所购房屋被上海某法院查封,不予办理权利过户手续。


      王先生未曾料到,自己虽已入住,办证却是这样的麻烦,当初欢欢喜喜买房,到头来却为产证弄得疲惫不堪。在王先生的努力下,直至2004年10月19日,其才获得房屋权利过户。2004年12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延缓1年多才过户的违约金17.34万元。法庭上,王先生诉说,杨某因涉及其他案件,所购房屋被他人申请了诉讼保全,造成自己入住房屋却迟迟不能办交易过户。期间,自己曾起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登记的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而杨某的贷款银行也状告杨某尚拖欠38.4万余元的贷款及利息、罚金,杨某采取不应诉的态度,自己只得以第三人又参加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杨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并愿意代杨某承担对银行的还本付息义务。如此,才获得了法院确认自己与杨某的二手房买卖成立,自己代杨某支付银行贷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共计39.8万余元。之后,银行也同意了转按揭,杨某的借款由自己来偿付。


      杨某辩称,与王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交易未受任何限制,更没有隐瞒任何不利于房屋交易的情况,且房产交易合同早在2002年1月就履行完毕,未能过户的责任不在自己。此外,合同中还约定若发生不能过户的情况,王先生有权退房。现王先生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就无权主张违约金。即使法院认定自己存在违约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也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杨某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钱款、房屋交割时为合同履行完毕,但房屋买卖中权利的交付属于房屋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在权利未转移前,买卖合同不能视为履行完毕。因双方并未约定房屋权利转移应在何时交付完毕。法院认定杨某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权利转移给买房人王先生,但自从王先生占有该房屋1年多才取得房屋权利,时间明显过长,遂认为杨某存在违约事实,作为该违约金应由法院酌情而定。一审判决由杨某支付王先生违约赔偿金2.5万元。静安区人民法院李鸿光法官认为,这起涉及延缓办理房产权证案件,属于二手房买卖中的一种新情况。正如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那样,房产权利未转移前,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视为履行完毕。付款、交房和房产权利的转移,应该说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全部过程。从房产过户习惯看,尽管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多少时间合适,但要拖至一年多才办完,时间明显过长。而购房者王先生提出主张,依据有关商品房的司法解释按90天计算合理期限,由于该商品房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个人所有权房屋买卖,法院当然不能支持。反过来,杨某也说到合同约定当权利不能转移时,则可解除合同。这里要强调的是,合同中的权利不能转移约定,应理解为权利根本无法转移。涉及此案该房屋仅仅被作了诉讼保全,房屋权利转移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只要保全一旦解除,房屋权利转移是仍然可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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