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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屋怎么过户给子女

2021-05-1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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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来说子女成家之后就离开之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房子了,但是父母年迈了也避免不了生老病死,房子如果一直闲置着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可以选择过户的方式把现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子女,而过户的方式也不是单一的,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父母的房屋怎么过户给子女的相关内容。

  一、父母的房屋怎么过户给子女

  1、买卖过户

  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只需按照地税的评估价缴纳印花税、契税和营业税即可,费用也不多。父母如果将房产“卖”给子女,则需要缴纳评估价总额1%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房产证未过5年,还要缴纳增值部分5.5%的营业税。子女需要缴纳1%的契税。当以后子女再次转让这套房产时,若取得房产证满5年且是住房,女儿只需缴纳少量交易手续费。若房产证未满5年或者拥有多套房屋的话,则需要缴纳总额1%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部分5.5%的营业税。

  2、赠与过户

  赠与的方式简单便捷,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只需缴纳印花税和契税,费用不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契税,为房屋估价的3%,也就是市场价的3%,如果儿女在受赠后不足5年即出售房子,或者子女拥有多套物业,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子女只能按据实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转让收入减掉合理费用后征收20%,同时还要缴纳转让收入5.5%的营业税。

  3、继承过户

  继承的方式是税费最少的一种方式,在父母在世时是不能办理的,只有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在继承房产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只需要缴纳极少的公正费和继承公证费用,即使在房产证不到5年的情况下出手,也只需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

父母的房屋怎么过户给子女

  二、房屋赠与过户流程

  1、签署确认书;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

  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5、出新房产证。

  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三、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要办什么手续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

  7、证明。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

  9、证人一名(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父母的房屋怎么过户给子女的相关内容。父母的房屋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这三种方式过户给子女,如果是买卖的则可以参照普通的二手房购买之后再过户的程序,如果是赠与子女和父母双方都需要签署赠与确认书;如果是继承则是在父母过世之后提供继承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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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父母怎么过户给子女
父母农村的房子过户给子女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具体依照如下: 一、《房 屋 登 记 办 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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