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二手房)存量房屋买卖登记领证相关部门:产权监理处办事依据:服务对象:提供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2.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转让房产的,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证明、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买卖的文件);3.房产证(原件)、土地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4.房产买卖协议;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买卖协议须公证,个人购房者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证明;5.销售发票;6.契税完税证明;7.房屋所有权证配图;8.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向银行贷款购房,一并办理他项权证的,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贷款抵押合同;3.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办事流程: 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至评估窗口委托评估→领取配图、评估报告后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凭号至窗口登记→至税费结算窗口交费→至财政局契税征管所缴纳契税→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办事期限: 自受理登记后7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转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营业税等。受让方承担: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配图费、权证印花税。填写表格: 1. 转移登记申请书联系方式:总服务台:82715396 受理登记:82729296投诉电话:82724370、82757022 交费领证:82712869委托测绘、评估:8271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