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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土地登记规则(试行)

2012-12-11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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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改房土地登记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变更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改房土地登记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变更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直管公房的房改房土地登记。

第三条 房改房土地登记属土地变更登记,由房改房单位与取得房改房产权的个人共同申请,并由房改房单位统一组织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条 房改房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土地登记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 房改房土地登记申请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改房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改房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

3、房改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所附宗地图;

4、建筑施工平面图。

(二)房改房用户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本规则实施前,房产己上市交易的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

第六条 房改房土地登记须按房改房占地范围进行变更地藉调 查,由房改房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核算房改房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七条 房改房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房改房单栋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第八条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有建筑占地面积/共有宗地总建筑面积)×户合法房屋产权面积

(二)建筑物结构上下一致时的简便计算公式:

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户合法房屋产权面积/楼层层数共有建筑占地面积指共有单体建筑物建筑地基面积

户合法房屋产权面积是指房产所有者所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共有宗地总建筑面积指共有建筑占地范围内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合法建筑总面积。

第九条 房改房宗地号按如下方式表示:

“原房改房单位宁地号”—“栋号”—“单元号”—“房号”

(例:第0101001号宗地内第1栋住宅1单元101号房的宗地号表示为0101001-1-1-101)

第十条 房改房宗地图,原则上以单体建筑占地界线作为共有房改房宗地范围,并在图上注明土地使用者、宗地号、土地用途、宗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十一条 房改房住宅小区内划分出各单体建筑占地后,其余房前屋后空地、附属设施用地、道路绿化用地等属房改房单位管理的小区公共用地,其产权可确定给房改房单位,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房改房土地登记申报材料及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填写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并按土地登记会审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房改房土地注册登记要求:

(一)在房改房单位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中的“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中登记注明划出的房改房用地宗地号、宗地面积及剩余用地面积。

(二)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并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拦注明原土地使用者、原宗地号。[page]

第十四条 核发土地证书要求:

(一)房改房单位土地使用证: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在“备注”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二)房改房用户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房改房用户土地使用证由房改房单位统一签领。

第十五条 房改房土地登记形成下列档案材料

(一)房改房单位土地变更登记档案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

3、房改房分户销售分摊用地情况表;

4、地籍调查指界委托书、地籍调查表;

5、建筑施工平面图。

(二)房改房用户土地变更登记档案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上地变更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房产己上市交易者提交的《房产买卖契约》;

7、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

8、宗地图。

第十六条 房改房变更参照城市居民住宅土地变更登记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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