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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表见代理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0 12:53
导读: 二手房买卖中的表见代理纠纷案情介绍:2008年8月7日,赖某将其父亲的一套房屋出给窦某,并代理父亲签订了协议。同时赖某还保证房产出售时无家庭纠纷。当日,窦某给付赖某4000元定金。后赖某告知窦某,其父亲不愿意出售房屋,并于当月17日退还窦某4000元定金。当月,窦

二手房买卖中的表见代理纠纷
案情介绍:2008年8月7日,赖某将其父亲的一套房屋出给窦某,并代理父亲签订了协议。同时赖某还保证房产出售时无家庭纠纷。当日,窦某给付赖某4000元定金。后赖某告知窦某,其父亲不愿意出售房屋,并于当月17日退还窦某4000元定金。当月,窦某即起诉至法院,声称赖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赖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咨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车油费等共计3000元。赖某则声称自己出售房屋时未征得父亲同意,事后父亲又不予以认可,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案件处理:经法院审理认为,赖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窦某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赖某以父亲不答应买卖为由拒绝履行协议,构成违约。而双方在购房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时,使用定金条款。因此,窦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
律师分析: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规定。所谓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代理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其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权,则其所为行为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其次,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这也是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被法律保护的原因。被授权现象包括诸多情形,比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借用的合同章等等;再次,需要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最后,所为民事行为需完成且有效成立。而在本案中,赖某在与窦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过程中,赖某已经出示了相关证件,且双方在合同中写明了赖某系其夫妻的全权代理人,赖某的行为使得窦某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权的存在。
因此,法院认为赖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窦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是正确的。赖某以父亲不同意买卖为由拒绝履行协议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受定金罚则。
律师支招:在现实交易生活中,有的人在签订合同后,又以部分权利人没有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由此既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严重破环了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正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进而使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维护的制度。但是,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交易主体的真实性进行充分的确认,尽量能够和房主进行交易;在确有必要的代理场合,最好是要求对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提高警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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