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押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契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或贷款。办理了房屋质押后,该房屋仍由房屋所有人自行管理,出借人只是按期取息,没有使用或管理房屋的权利。等到所有借款还清后,借款人有权收回房契,同时将抵押的房屋产权收回。如果借款人到期没有按时还款,或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法院对质押房屋进行拍卖,将所获得资金优先偿还借款。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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