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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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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考勤及休假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 部门负责人为考勤休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员工请假的真实性负责;

(二) 核准和审批员工出差、因公外出、请假等。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

(一) 人力资源部为考勤休假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 负责统计每月员工出勤情况,考勤结果是计发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 负责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计算员工工资、补贴等。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每日标准上班时间为:____________

上午 08:30—11:40

下午 12: 40—17:30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六条 考勤方式

(一) 公司统一实行指纹打卡的考勤方式,员工在工作日上班、下班、中途因公务外出时均需进行考勤记录。

(二) 若员工因机器故障或无法识别等特殊原因而无法打卡,需在上、下班时亲自到考勤管理人员处登记考勤,在《手工考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上、下班时间。

(三) 因出差或公务外出无法按时打卡的员工,考勤核算均以钉钉中备案的《出差审批表》、《因公外出审批表》为准。未登记或未经签批,按旷工处理。

(四) 出勤期间不得无故离岗,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五) 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七条 迟到早退

(一) 晚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且未超过30分钟者视为迟到;无正当理由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且未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早退。

(二) 员工每月有三次10分钟(含)以内缓冲时间的机会,其不计为迟到,但不包括开会等情况。因恶劣天气(台风、暴雨等)或重大交通事故半小时以内到岗者不计为迟到。

(三) 迟到10分钟(含)以内者(当月迟到次数≥4次时,3次缓冲次数不计入内)或无正当理由早退10分钟(含)以内者,迟到/早退每1次折算为1小时事假处理。

员工迟到10分钟以上且30分钟(含)以内者,或无正当理由早退10分钟以上且30分钟(含)以内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每2次视作半天事假处理。

(四) 每月迟到早退情况,是当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旷工

(一) 员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请假手续尚未获批而休假,视作旷工处理。

(二) 上班中途离岗1小时以上,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打架斗殴致伤而停工休息,无故不参加公司团体活动,晚于规定的上班时间且超过30分钟到岗,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且超过30分钟,或休假期满后仍未出勤等情况均视为旷工。

(三) 旷工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0.5天)。凡旷工者,按照2倍工资扣款作为处罚,即:旷工扣款=月基本工资/21.75×旷工天数×2。另外矿工期间的绩效工资全额扣除。

(四) 员工累计旷工时间3天(含)以上,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因公外出

(一) 因公外出是指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离开公司办公场所,但在公司所在地市内活动。因公外出不享受出差补助。

(二) 员工因公外出,需提交《因公外出审批单》,经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经核准私自外出,则以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者,员工本人应口头(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及外出时间,回公司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 员工因工作性质需频繁因公外出者,可按周进行审批,并在《因公外出审批单》中明确每天具体的因公外出时间。

第十条 出差

(一) 出差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公司所在地市的活动。员工出差时间段若跨越休息日,休息日不计加班。

(二) 员工连续出差超过15天(含),返回后可带薪休息一天。员工连续出差超过30天(含),返回后可带薪休息两天。

(三) 员工出差应至少提前半天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核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审批单》须抄送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人员。如因特殊或紧急情况无法预先签批《出差审批单》者,需电话向分管领导报批,并告知考勤管理人员,同时填写《出差审批单》。

(四) 如无特殊情况,出差前未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过程中或者返回公司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则扣除一天出差补助(出差补助相关规定详见《差旅费管理细则》)。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 请休假种类

本制度所涉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及公司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事假、病假(医疗期除外)、年休假休假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休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事假

(一) 员工凡因个人事宜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出勤者,均应事先在钉钉提交《请假申请表》,三天或以下的由部门经理批准同意,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同意。

(二) 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补贴等各项待遇。

(三) 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款计算方式:事假扣款=月基本工资/21.75/8×事假时数。

(四) 员工单次事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年累计事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每超过一次月度绩效考核进行分数酌减。

(五)除因公外出或出差外,员工在上班或下班时产生未出勤打卡的情况,一律按照半天事假处理,如上下班均未打卡,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一) 病假须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等请假的证明单资料,并报请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确认;无医院开具的就医证明,则按事假处理。如因情况紧急、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在

恢复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无效。

(二) 病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0.5天,员工累计休病假时间不得超过法律医疗期规定的时间,病假扣款计算方式:

1、 当月累计病假天数≤3个工作日,则扣款额度按照每小时平均工资的30%计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资/21.75/8×30%×病假时数;

2、 当月累计病假天数>3个工作日且≤10个工作日,则扣款额度按照每小时平均工资的50%计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资/21.75/8×50%×病假时数;

3、 当月累计病假天数>10个工作日,则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三)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治疗时,可按照《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天津市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医疗期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四) 病假期间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及年度绩效奖金。

(五)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市(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 公司认为员工提供虚假病情信息或假资料或故意夸大病情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复查结果属实,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复查结果表明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其虚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休假期间视为无故旷工。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补休

(一)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员工须在当月补休有效期内,事先填写《调休申请表》申请补休,未按规定事先办理补休手续而自行补休的,视为旷工处理。补休时长每月安排补休天数不超过一天,当月有效,逾期作废。补休时间须根据工作情况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 年休假

(一)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 职工带薪年假天数: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

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3、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员工入职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实际工作天数按比例折算。即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工作自然天数÷365天)×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属上述1~3所列情形而当年已休过__年休假的,则应在下一年停休年休假。

(四) 员工申请年休假时,需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休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五) 原则上年休假在应在本自然年度内使用,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使用的休假天数,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可延至次年度3月前使用,到期仍未使用完毕的年休假将不再另行安排补休。

(六) 员工可使用当年年休假同等天数折抵病假、事假(折抵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申请人须在《请假审批表》中注明折抵情况。

第十六条 婚假

(一) 转正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劳动合同期内领取结婚证的,可享受7天婚假,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假期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二) 员工需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婚假自劳动合同期内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休。婚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十七条 产假

(一) 产检假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凭借产前检查建档可享受带薪产检假。超过以下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1、 怀孕第1~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2、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3、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 产假

1、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带薪产假 12____天;

2、 难产的增加带薪产假 1____天;

3、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带薪产假 1____天。

4、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基本工资计算。

(三) 陪产假

男员工配偶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带薪陪产假____天。男员工陪产假,应提供配偶单位出具的休产假的证明或孩子的出生证明。

(四) 流产假

1、 女员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可享受带薪产假 1____天;

2、 女员工怀孕超过 4 个月流产时可享受带薪产假 4____天。

3、 流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基本工资计算。

(五)保胎假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如员工身体虚弱且工作许可,经公司同意,由医院提供证明,可请保胎假,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八条 哺乳假

女员工生育后,婴儿不满一周岁时享受每日哺乳假,每日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第十九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持死亡证明员工可给予 3 天丧假;员工的旁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持死亡证明可给予一天丧假。亲人在外地去世,本人需要前往料理丧事的,丧假酌情延长(以合理的往返时间计算)。

第五章 考勤休假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审批流程

员工因公外出、出差或请假应按不同考勤类别填写审批单(须提供证明资料的须附证明资料),并提前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流程参见下表。

第二十一条 请假核实

员工请假时,应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予核实请假事由;因故未能事先请假,或请假期间需要续假者,应于当日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同时办理补(续)假手续,过期未办理手续者视为旷工处理。

第六章 考勤休假纪律

第二十二条 员工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严格遵循相关审批流程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 考勤作弊者、擅自修改考勤记录者、提供虚假休假信息或证明资料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查属实,则在当年度内不允许参与升职、加薪。情节较为严重者给予降薪、降职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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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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