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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019-05-2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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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把实用艺术作品明确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对其著作权加以法律保护。纵观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也都明确地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我国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2001年又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把实用艺术作品明确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对其著作权加以法律保护。纵观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也都明确地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我国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2001年又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但在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和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明确的著作权保护。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却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由此造成了对源于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和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上的差别。本文仅探讨源于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实用艺术作品都未作任何规定。所以,要解决我国相关立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缺失问题,必须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法律界定。

  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应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征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主要特征是:

  (一)实用艺术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表达的是人类的思想活动和主观认识,如一种构思、一个设想、一种创意等,之后,通过手工或工业生产的方式转化为物质产品。因此,从表象上看,实用艺术作品是有形的物质产品,但其本质仍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实用艺术作品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这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最主要特征,也是与一般美术作品和一般工业产品的本质区别。一般美术作品是为审美目的而创作、不具有实用性的作品,因而只具有美学上的审美意义。而实用艺术作品则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完成后实际使用的艺术作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本质上没有差别。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但实用艺术作品又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一般工业产品是为满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而制造的,并不具有艺术价值和美学的意义;而实用艺术作品除了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具有实际使用功能和使用价值外,还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具有艺术价值和审美的意义。

  (三)实用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是实用艺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所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抄袭他人已有的作品,并不要求作品一定要达到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这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是一致的。实用艺术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可以通过手工或工业生产的方式制作作品的复制件,但复制的方式仅限于与实用艺术作品同样的方式。这与一般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不同,其原因就在于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际用途,如果以其他方式进行复制,可能会丧失或改变作品的实际用途。

  二、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依据

  对《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规定进行比较后不难发现,除实用艺术作品以外,两者对其他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只有著作权法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之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按照上述定义,实用艺术作品完全符合作品的基本要求,应当属于作品的范畴。

  实用艺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在于:

  (一)确立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创作,我国著作权法不应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作品的范畴之外。著作权制度肯定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领域里的创作活动是高尚的行为,肯定了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因而激发了人类的创作热情,使文学、艺术作品有了无穷无尽的创作源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也应当尽可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创作热情,其保护范围宜宽不宜严,对作品的范围也不应作太多的限制,不应该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而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属于艺术范畴,且完全具备作品的基本特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如果仅仅用专利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则会把多数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外。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实用艺术作品只要求作品是作者独创的,并不要求具有新颖性,因而多数实用艺术作品达不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要求,所以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对于多数实用艺术作品来说,如果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更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于是就会出现实用艺术作品没有法律保护的局面。

  (四)既然承认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并自该作品完成后对其保护25年,那么也应当对源于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否则就会在法律上形成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和源于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不平等。

  (五)与国际上明确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相适应,在国际贸易中,实用艺术作品的交易金额和交易数量越来越大。而在国内的经济交往中,实用艺术作品也越来越多地在市场上流通,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就会影响实用艺术作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

  三、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各国不尽相同。法国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和纯美术作品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对已经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在履行一定手续后,仍享有著作权。美国和意大利对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不给予版权保护,只有对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才给予版权保护。英国则不论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70年,而一旦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其版权保护期就降为 25年,但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享有著作权。[page]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借鉴《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应采用著作权加专利权的混合保护模式,即实用艺术作品可以同时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著作权保护,就是在著作权法中承认实用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中的一种,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给予明确的著作权保护,对源于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只要已经完成,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

  著作权。专利权保护,就是对独创性较高,且适于工业应用,可以通过工业手段进行大量生产或复制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根据作者的申请,授予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混合,就是在对所有实用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独创性较高,符合外观设计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专利权保护。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当同其他作品一样,为作者终生加50 年,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算。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长,获得保护的条件低,且是依法自动产生,但其垄断性要差一些。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允许创作上的雷同,构成侵权的条件是接触加相似,如果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创作出雷同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短,取得专利的条件高,且需要专门申请,但其垄断性要强一些。即使是没有接触,只要是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侵权。作者可以根据上述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不同特点,选择法律保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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