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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在日本的传承与嬗变

2014-01-1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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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版权在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大背景下诞生,19世纪末,作为废除与欧美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交换条件,明治政府决定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依据该公约的标准修改原有法律,把版权法、剧本音...

  版权在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大背景下诞生,19世纪末,作为废除与欧美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交换条件,明治政府决定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依据该公约的标准修改原有法律,把版权法、剧本音乐条例、摄影作品版权条例汇总为一个法律,称“著作权法”,改“版权”为“著作权”以涵盖剧本、音乐等其他作品以及复制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法律成为10年后清政府制定《大清著作权律》时的重要参考文本。

  时至今日,“版权”一词在日本法律中已不再使用。“版权”从1875年被法律认可到1899年被著作权取代,前后不过四分之一个世纪,却在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中见证了雕版权的消亡与著作权的兴起,德川幕府的败落与明治政府的维新,成为日本近代文明转型期的一个重要文化元素。

  版权和著作权的创设为西方文化在东方日本的移植提供了法律保障,助推思想启蒙运动向纵深发展。在此过程中诞生的“脱亚入欧”和“内安外竞”思想将日本逐步导向侵略扩张的歧途,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实非“版权”之过,而是日本“人”之过。

  另一方面,印刷术和版权都是舶来品,然而日本民族对于外来文化有着超强的接受能力和改良习惯,就如吸收汉字造就了日本文字一样,日本不仅创造了“版权”一词,而且在1983年结合本国著作权产业特点,创设了“出租权”并输出到伯尔尼公约,从国际标准的被动接受者一跃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历经两次修法,大都是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当下进行的第三次修法中,应结合我国著作权产业特点,形成中国特色著作权文化,挤进国际标准制定的行列,实现国际站位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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