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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网上著作权法律问题初探

2019-05-2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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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网上信息将越来越多。关于这些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你对网上数据享有著作权吗?网上文章是否可以一稿多投,对网上文章应该如何付费,是否可以随意转载,本方将给各位读者提个醒,现实法律不一定能够保护你的网上知识产权。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网上信息将越来越多。关于这些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你对网上数据享有著作权吗?网上文章是否可以一稿多投,对网上文章应该如何付费,是否可以随意转载,本方将给各位读者提个醒,现实法律不一定能够保护你的网上知识产权。

  随着网络、电脑技术的发展,信息革命已经到来,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许多传统观念也开始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网上实现信息共享时,许多图文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对此进行一番探讨,对运用法律保护网络服务商及关系人的利益是有益的。

  保护你的数据库

  某些专业的网络公司(特别是依靠发展网员开展业务的网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起某种专业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是该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为社会和客户所认可的好的信息数据库,总具有以下特征:信息具有权威性;真实准确;极具广泛性,对相关信息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实用性强,是针对客户的需要而建立的;新颖性强,领先于其他所有媒体和其他网络公司。数据库可以说是这个网络公司的命根子。因此,各个网络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声称,对那些他们所采集和编辑的信息数据库享有著作权。

  然而,事实是否如同各个网络公司所宣称的那样,公司对其所编辑的信息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不受该法保护。

  目前许多网络公司的信息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汇编和时事新闻等著作权法明确不保护的内容。根据数据库的特点,在法律理论上很难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因此数据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其他各国无不如此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数据库也未被视同为作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阳光数据诉上海霸才数据侵犯其数据库一案中,即未将数据库视同为作品,最后的判决是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的。可见,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信息数据库不是作品,网络公司对其不享有著作权。要实现对所付出劳动的保护,除在技术上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控制外,必须签订完善的销售合同,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上一稿两投,允许?

  网络公司的许多信息来自某些专业人士之手,如某些信息的述评、综述或其他有创建性的文章,该作者享有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怎样控制作者的一稿两投又将是一个新的问题。专业网的特点之一是其内容的新颖性,如果一篇文章能在其他媒体或其他网络上也能看到,那么该专业网的生存就会成为问题,更何况是发展呢。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一稿两投的规定仅适用于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以纸张为媒体的传播单位。而对于网络上发表文章,《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是法律滞后特征的体现。《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网络仅处于探讨阶段,未进入商业领域。一般的平民百姓尚不知网络为何物,《著作权法》也不可能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依靠《著作权法》限制作者一稿两投缺乏法律根据。网络商为保护自己信息的独有性和前卫性,只有通过合同来限制作者的一稿两投行为,如约定在本网上发表后的15天才可以到其他媒体上发表。只有这样才能抢众人之先。

  网上登文章,谁付费?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演绎使用方式仅有四种: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因此,对于网上刊载文章来说又出现法律的真空。如何刊载,以什么形式进行刊载,刊载是否付酬,付酬的标准是什么,《著作权法》均未作规定。

  网上转载信息,随便?

  ●从报刊、杂志等纸媒介转载

  目前《著作权法》对转载的规定仅适用于报社和杂志社,而且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作为新的传播媒体-网络,不在《著作权法》规范之列,因此可以认为网络商可以任意转载其他文章,即使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并且可以不支付报酬(除非网络商愿意)。尽管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十分不公平,然而不公平不等于违法。

  ●网络上互相转载

  网上互相转载甚至互相联接应该说也是无法律禁止的。网络上有一些网络公司站点并没有自己创造的内容,而是专门将其他许多家网络的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展现出来。目前这一类超链接的,通常属于新闻性的网络。

  因为网络上互相转载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将来的某些专业网也有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尽管目前已有一些因网页链接而遭到指控的案例,如“线上售票”网站(Ticketmaster)诉微软公司的“西雅图人行道(SeattleSidewalk)”;华盛顿邮报诉TotalNews,但是信息共享的全球信息网精神将使起诉方很难胜诉。因此,对于那些依靠网员封闭运行的专业网来说,欲保护自己,除使用“在家门口安装更多的锁”的技术手段实现控制外,在销售合同中限制网员向第三方散布有关的信息显得更为重要。

  通过分析目前信息网络发展的现状,分析相关的著作权法的法律环境,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保护网络商的合法权益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靠《著作权法》是不能实现的。除实现技术的控制外,订立完善的销售合同和稿约,依靠合同的威慑力约束当事人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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