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过著作权人和雨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组织。在被授权后,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