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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

2014-07-1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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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简略、设计出一种既能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又能防止恶意股东滥用诉讼权利的机制,早已是各国股...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简略、设计出一种既能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又能防止恶意股东滥用诉讼权利的机制,早已是各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立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对比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缺乏激励机制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的诉讼,其胜诉后果归公司。但对股东在派生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没有体现出来。如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所支付的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报酬及其他必要费用如交通费等,如何解决呢?不合理的成本负担,会制约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二)缺乏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由于判决对其他股东有既判力,因此有必要要求原告股东公正地代表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公司法通过持股比例对股东起诉资格作出限定,但是对于达到持股比例却欲恶意诉讼的股东显然没有实质的约束力。从派生诉讼比较发达的美国来看,出于各种不正当目的而滥用派生诉讼提起诉权的情形时常发生。主要表现为:原告股东和律师为获得个人利益而与董事同谋提起的投机诉讼。股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提起骚扰性诉讼。股东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司提起勒索诉讼等。为此,有必要通过约束机制限制恶意股东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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