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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范围应否扩大(

2014-10-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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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少人都有在图书馆刷书的经历,那种心理状态多少有些窃书的感觉。6月11日,针对一些作家协会起诉加州大学等13家教育机构侵犯版权的案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合理使用原则为由,裁定认为各大高等院校均有权选...

  不少人都有在图书馆刷书的经历,那种心理状态多少有些“窃书”的感觉。6月11日,针对一些作家协会起诉加州大学等13家教育机构侵犯版权的案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合理使用”原则为由,裁定认为各大高等院校均有权选择与谷歌合作,就该校图书馆内的藏书在未经原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电子扫描。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图书电子化是否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其数字版权又该如何保护?图书电子化的过程中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呢?都成为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国对图书数字化限定三个条件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这项裁决认为,扫描副本在促进电子图书馆公共服务及降低灾难或数据丢失风险方面是合理必要的。 那么,在我国,教育机构就该校图书馆内的藏书在未经原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电子扫描的行为,是否能够以“合理使用”原则予以免责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的行为限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图书馆和作品作者(或版权人)没有特殊约定;二是被电子扫描数字化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三是图书馆不因此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图书馆才被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而不向其支付报酬。

  法律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已有案例,如2011年11月4日,韩寒、慕容雪村等4位作家联手起诉百度侵权,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关闭百度文库,并赔偿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文库上传韩寒、慕容雪村等作者的代表性畅销作品并向其他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百度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万元。但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同样注重保护数字版权,但与美国保护数字版权的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情形为合理使用著作权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了8类情形,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如高校教师在学校出于教学的目的或者科研的目的,向学生或科研同伴提供了一篇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电子扫描版,此时不需要得到该作品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美国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给予较多空间

  美国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出现在1976年的《版权法》,其中规定:“包括所有种类的放大声音、形象的设备,所有种类的传输器械,所有类型的电子传送系统,以及其他所有的现在尚未使用甚至尚未发明的技术和系统”均应适用网络版权保护。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更是对图书馆的数字版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给予了较多的保护空间。“允许以数字方式准备作品的三份复制件,但任何时间不能使用一份以上的复制件,其余的复制件留作备用;对已出版作品的复制件不再强制使用版权标记;授权可以为保存目的制作数字复制本”。该规定的出台,加强了美国图书馆在数字出版环境下的职能,有效保护了图书馆的利益。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图书馆扫描是否侵犯作者版权一案时,会这样陈述:“我们没有理由去认为,这些复制行为是过分或不合理的,并有悖图书馆最初目的及版权法精神。因此,即便看到的证据更倾向对作者一方有利,但记录显示,这些扫描副本在促进HathiTrust电子图书馆公共服务及降低灾难或数据丢失风险方面是合理必要的。”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这样的判决生效后便可作为其他案件裁判的参照依据。

  限制无偿使用与扩大合理使用

  众所周知,将作品电子化,具有易保存和易传播的优势,但如何保证作品作者(或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值得思考。美国高校与谷歌公司推出的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项目也许是未来一个发展方向。

  盗版侵权屡禁不止、知识产权保护尚未成熟的大环境下,一方面要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加大打击盗版侵权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限制数字版权的无偿使用情形,严格遵守现有法律对图书馆图书进行电子化,避免数字图书被恶意利用。

  从长远角度看,高校建立数字图书馆项目,以及国家进行作品的数字项目开发,有利于文明的传承和社会的进步。诚然,科学界定数字版权“合理使用”范围,需要实践的探索和尝试,但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时俱进。

  作为网站的经营者或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遵守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推动技术进步。作为作品的使用者,则应主动抵制盗版书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完成学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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