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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与抄袭的区别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0-20 17:08
导读: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合...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合理使用者的行为被限制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法定范围内。在实践中,“合理使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1)使用的作品需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2)使用的目的限制在非营利性领域,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更加全面保护被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是否合理使用的情形时,上诉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抄袭的认定与合理使用的适当性的关系

  众所周知,“抄袭”是违法行为,是对著作权的践踏,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是“未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抄袭”行为的成立,这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中明确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个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修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因此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均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1因本文的立足点在于学术抄袭,因此我们对“抄袭”界定为: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并且未注明出处的行为。2毫无疑问,抄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方可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因此抄袭的侵权后果要靠发表来认定,因为只有发表才能产生损害的客观事实,即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损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但这并不以原作品的发表为要件。

  根据CKNI对抄袭的分类,我们可以获知我国的学术论文中的抄袭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按抄袭的内容分类:(1)论点(结论、观点)抄袭;(2)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3)表格数据抄袭;(4)图像图形抄袭;(5)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6)文章套改;(7)引言抄袭。

  2.按抄袭文字的篇幅分类:(1)句子抄袭;(2)段落抄袭;(3)章节抄袭;(4)全篇抄袭。

  总体来讲,学术论文中的抄袭集中在将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即对“质”的“引用”。

  在合理使用的法律实务中,与学术论文著述最具相关性的是合理使用不适当(即不适当引用)与抄袭的认定,因此如何区别合理使用与抄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适当引用”的认定要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同时,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合理使用”但并非是抄袭的行为并不多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单纯引用他人作品却不注明参考作品的名称和著作者姓名。一些作者在撰写学术论文中,出于疏忽遗忘、或者怕麻烦的心理而非有意为之,往往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不列明引用论文的名称及作者姓名,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2.使用他人作品过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他人作品过量并构成了作品的实质部分或主要部分,需具体的去分析判断;另外一种是引用单个他人的作品超过但又不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对这种情况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有明确解释,笔者认为应当归入不合理引用的范畴。

  三、如何准确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剽窃)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抄袭(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范围。从现实上看,需要从数量上界定,兼顾“质”(内容)上来把握,但实际做起来也很难把握准确。但是在学术界和各国司法判例中都表达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部分学者认为,倘若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3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合理使用认定要件进行相应调整,将“引用后作品的独创性”作为认定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

  独创性是著作权的特有属性,将其加入对引用后作品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十分必要。但是,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唯一性,不排除之前类似思想或论点的出现。笔者认为,如果引用后形成的新作品具有不同于引用作品的新论点、新方法、新思想,那么就应该可以认定新作品具有独创性,其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新作品的表达的思想内涵其实就是引用作品的思想或论点内核,那么就应当认定抄袭成立。

  我国每天有数以万计的新作品问世,加上文字表述上的不同,是合理使用还是抄袭的认定,无疑给编辑人员正确判断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但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规制主体不应是编辑人员,而应是每一个学术人员本身。研究者本身应提高学术道德修养,深入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范,加强学术研究的自我约束力,避免踩上抄袭或剽窃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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