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甲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署名甲自己的名字,而不是原作者的名字,那么甲这样做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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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所以我认为甲翻译他人的作品署名自己的名字,而不是原作者的姓名,已经违反了规定,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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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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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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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根据以上规定,原作品必须是中国人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外国人不行,未发表的也不行),甲才能合理使用,并且合理使用中也应当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甲是否做到了?
追问:是的,您的回答考虑的很周全~~我不理解的就是甲如果没有署名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名称~~而是署上自己的名字,那甲是否就构成了侵权,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
追问:法条表述已经很明确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没有指明就是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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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征求原著作权人同意
追问: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不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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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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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可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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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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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