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已发表作品的权利,为著作人身权之一。《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作品修改权只是针对已发表作品修改而言。作品发表前的修改系作者的创作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修改权。
在作品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对作品的修改则视为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该项权利主要指作品再次印刷出版时,作者有权对作品的原牌进行修改。作者申明修改后,使用人不得再使用修改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