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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2014-09-28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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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通说认为,修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通说认为,修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从正面讲,作者有权自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增删、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的定义,从正面来看,作者有权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从反面观察,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修改其作品。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作者基于该权利可以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就否定修改权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观点来看,歪曲和篡改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对作品的修改。

  实际上,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保护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和观点的同一性,作者将其思想和观点通过作品呈现在人们面前,他人不得进行歪曲和篡改从而导致公众对于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产生误解;而修改权则侧重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当作者的思想或者观点发生变化时,应当允许作者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动以维持作品与作者思想、观点的一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视为修改权的延伸,通常情况下,侵犯修改权的不一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定会侵犯修改权。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的角度而言的,作者可以自己主动的行使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但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从消极的角度规定,即一般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作者才可以保护作品完整权。

  2)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时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而修改权只是对作品内容的一般改动,不涉及作者人格。两者都是侵犯人格权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类型是著作权法中结合最为紧密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相伴出现。由于这两种权利类型相近,保护范围类似,因此学者一直在试图定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概

  括来说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权利的正反两面,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此种观点为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保护客体的范围不同,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两种权利均具有主动权和防御权的性质。逗第三种观点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重在维护作者已经定型的表达,当作者已经确定以某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时,他人不得任意地改变作者已经选定的表达。修改权重在维护作者人格与表达一致的延续性,当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发生变化时,原有的表达与作者的人格发生了矛盾。为了消除矛盾,继续确保作品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法律允许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其效力在于排除他人对作者修改自由的干涉,而非禁止他人非法修改作品。

  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对修改权的侵犯通常是有意而为之,而侵犯作品完整权并非一定有意而为。如在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及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中,被告出版的原告所著小说《闺梦》中文字语言、标点符号等方面共有179处错误,北京一中院认为该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此案中,由于编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侵犯作品完整权显非有意而为。2.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一般情况下侵犯作品修改权并不一定侵害作品的完整权,而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一定会导致修改权受到损害,比如作者将作品交与出版社后,在排版印刷之前要求修改遭到拒绝的情况,侵犯的就仅有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个别情况下,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也并不影响修改权,比如有学者认为,将严肃的作品用于低俗的环境中,放映电影过程中任意加播广告,都有可能造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通常重于对修改权的侵害,要求对作品进行了歪曲或篡改,有时甚至是对作者人格的丑化,而修改权只是对作品的一般性改动,不涉及作者人格。4.修改权主要是一种“行”的权利,从积极的角度出发,作者自库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禁”的权利,从消极的角度出发,只有受到侵犯时才行使。

  由于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因此修改行为应当是对作品的一种有意的改动,不包括非故意而造成的改变。同时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将其与修改权的规定结合起来不难理解,修改也只是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动,不涉及对作品思想、原意等内在表达的改变,因为如果也包含内在表达,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就是无意义的了。同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分别具有主动权和防御性权利的内容。具体说,就是作者有权改动,同时禁止他人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和外在表现形式。

  分别规定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更有利于法院准确地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而公正判决侵权人如何承担其侵权责任。例如,在北京法院审理的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中,被告出版了原告的作品《闺梦》,但是在该书中存在大量的印刷错误,属于编校质量不合格的书籍。这种印刷错误显然并非被告的有意为之,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同时由于印刷错误造成作品中的描述令人费解、原意扭曲,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据此判决被告出版社败诉。

  可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相区别但是又联系紧密的两项权利。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二者是“移形”和“换质”的区别。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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