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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种享有署名权吗?

2015-05-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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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的“署名”只能针对特定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定义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案情:在由张艺谋担任编剧和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出现了安顺地区八位演员表演的“安顺地戏”剧目剪辑。但该电影并没有将之正确地称为“安顺地戏”,而是张冠李戴地以画外音的形式称其为“云南面具戏”。安顺市文化局认为,电影将特殊地域性、表现唯一性的“安顺地戏”误导成“云南面具戏”,构成对其“署名权”的侵犯,因此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判决书所列举的理由却似回避了如何认定“署名”这一关键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安顺地戏”作为一个剧种,其仅是具有特定特征的戏剧剧目的总称,是对戏剧类别的划分,……任何人均不能对“安顺地戏”这一剧种享有署名权。

  点评: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的“署名”只能针对特定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定义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安顺地戏”本身并不是一部作品,甚至也不是多部作品的汇编或集合,而只是戏种的名称,其中“安顺”为地名,指示了这一戏种的起源地(有时也可指发展繁荣地)。按照“安顺地戏”特征所创作的每一部剧本都是作品(戏剧作品),作者当然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演员按照“安顺地戏”的表演风格,对该剧本以特定的道具、服饰和唱腔的演出,构成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其演员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8条),可被称为表演者的“署名权”。上述两种“署名权”指向的是特定的作品或表演,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安顺地戏”只是具体作品和表演的上位概念。《千里走单骑》将相关剧目称为“云南面具戏”,并非在为作品或表演“署名”,也即并非表明作者或表演者的身份,而是在昭示相关剧目的起源地或发展繁荣地。既然这一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又谈何对“署名权”的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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