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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作品修改案始末

2015-03-0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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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诗作经修改后发表,作者认为是严重篡改,因此将诗社告上了法庭。1、作者:被告篡改诗作侵权现年68岁的原告杨王秀绿,是黔东南州文学艺术研究所退休人员。2001年9月24日,杨王秀绿向凯里市法院起诉,...

  诗作经修改后发表,作者认为是严重篡改,因此将诗社告上了法庭。

  1、作者:被告篡改诗作侵权

  现年68岁的原告杨王秀绿,是黔东南州文学艺术研究所退休人员。

  2001 年9月24日,杨王秀绿向凯里市法院起诉,诉称:挂靠黔东南州老年大学的霜枫诗社于1999年10月出版的《霜枫》诗刊第22期中,对原告投稿的《珠峰翘首领合唱》一诗作了严重篡改,60句被改了53句,不但降低了原作的艺术性和思想性,甚至错误和原则性错误多端,意境尽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在《霜枫》诗刊、《黔东南日报》、黔东南电视台、《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道歉,并向《霜枫》第22期送达的所有对象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8元,精神损害赔偿和名誉损害赔偿1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诗社:修改并未歪曲原作

  针对杨王秀绿的起诉,被告黔东南州老年诗社辩称:我社对原告《珠峰翘首领合唱》一诗的修改,只是对原作中一些不妥的提法进行必要的校正,对一些费解的生造词语或诗句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原作开头的“意马腾空跨银汉,心猿月桂荡秋千”中的“意马”和“心猿”两个词语,其含义是形容心思不专一,变化无常,用它来歌颂祖国50大庆不妥,于是改为“意涉银河掀波澜,心挂月钩荡千秋”等。对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霜枫》只是对《珠峰翘首领合唱》作文字性修改,发表时的署名是原告杨

  王秀绿,对其原作没有歪曲、篡改,也没有对原告的道德、社会评价和品质作任何形式的攻击。

  再说原告是州老年诗社的社员和理事,他的《珠峰翘首领合唱》是投向诗社所办的内部资料《霜枫》的稿件,而非国家批准的正式报刊,出版社已发表或出版的作品, 因此原、被告之间是社员与老年诗社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作者与报刊社、出版社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原告的来稿上无“不愿修改”的注明。后原告曾到诗社口头反映意见,主编梁新、副社长龙连荣、副秘书长王如初等都与之交换过意见并表示过歉意。

  因此请求判令制止原告对被告无休止的精神滋扰和思想纠缠,以维护州老年诗社开展正常学习、编辑、创作、研究、交流等活动的合法权益。

  3、鉴定:未构成歪曲、篡改

  据介绍,因对作品修改发表,而在作者与发表单位之间引起有关作品修改权的民事纠纷,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凯里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投稿后,被告的编辑对其诗词进行修改后发表在《霜枫》第22期刊上,诗词内容没有改动,只是在比拟手法、用词语句作了修改, 改幅较大,原作60句改了53句,增加了4句。对原告没有造成发表权和署名权的侵害,被告过错在于将原告的作品修改后未经原告许可将作品发表,仅在《霜枫》第23期‘编者的话’上表示歉意,但未对原告直接道歉,故应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此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老年诗社向原告杨

  王秀绿赔礼道歉,并将致歉信发表在《霜枫》期刊上;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杨王秀绿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法院,并申请鉴定。今年6月13日,贵州省版权局为此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认为“原作与修改稿中心思想一致,内容一致,诗社的修改并未造成对原作的歪曲、篡改”。省版权局作出鉴定结论:黔东南州老年诗社对杨

  王秀绿创作的《珠峰翘首领合唱》一诗的修改并未构成歪曲、篡改。

  黔东南州法院经审理,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近一年、贵州首例作品修改权纠纷案有了定论,但由这个案件引出的关于“作品修改权”的话题,却值得文化出版界和法律界进行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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