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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2019-05-10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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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人投稿和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的规定。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及报社、期刊社的利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报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次修改将原著作权法条文中的杂志改为期刊,杂志社改为期刊社,原基本内容未作改动。期刊指有固定名称,定期或不定期编号印行的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不过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这对原文内容有较系统、全面的反映,如果仅仅抄录检索用的作者名称、出处和章节名称等,则还不构成文摘,故既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付酬。关于著作权人的声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著作权法规定报刊出版者对其他报刊刊载的作品有转载权,是为了公众利益,是为了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

  此外,还有作者主动给图书出版者投稿的作品出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可见,实施条例要求图书出版者承担了较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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