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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真诉云霄潮剧团在宣传材料中未表明其导演的戏剧导演身份侵犯

2019-05-1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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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汤丽真。被告:福建省云霄潮剧团(下称云霄潮剧团)。汤丽真原系云霄潮剧团导演。在任职期间,汤丽真与郭志贤共同执导了《碧血瑶阶》、《围城记》等二部地方戏剧,其中《围城记》曾获

 案 情

  原告:汤丽真。

  被告:福建省云霄潮剧团(下称云霄潮剧团)。

  汤丽真原系云霄潮剧团导演。在任职期间,汤丽真与郭志贤共同执导了《碧血瑶阶》、《围城记》等二部地方戏剧,其中《围城记》曾获省、市文化部门颁发的优秀导演奖。

   1995年9月,云霄潮剧团应新加坡浮光陈氏公会(民间组织)邀请,组团赴新加坡进行“云霄潮剧之夜”演出。为了提高云霄潮剧团的知名度和上座率,浮光 陈氏公会根据云霄潮剧团提供的材料,在演出期间印发了《云霄潮剧之夜——推出多出全省汇演得奖剧目》的宣传画册。在宣传材料中,剧照《围城记》、《碧血瑶 阶》的导演只署郭志贤名,未署汤丽真名。剧团回国后,汤丽真从得到的上述宣传画册中发现该二剧目的导演没有署其姓名,即向云霄潮剧团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 解决未果,汤丽真于1995年11月21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潮剧《碧血瑶阶》、《围城记》是我与郭志贤共同执导的被告云霄潮剧团保留剧目,其中 《围城记》曾获省、市文化部门优秀导演奖。1995年9月,被告把该二剧目带到新加坡演出时,在宣传材料上只署导演郭志贤名,剥夺了我的署名权,给我声誉 造成损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我对该二剧目的导演署名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云霄潮剧团辩称:潮剧《碧血瑶阶》、《围城 记》二剧目,原告汤丽真虽参与执导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二剧演员也几经更替。作为赴新加坡演出的二剧目,已由郭志贤单独重新指导,且就戏剧导演而言, 执导行为尚不能形成作品。因此,原告汤丽真不具有导演署名权。宣传材料系新加坡浮光陈氏公会所印发,我团并不构成侵犯原告汤丽真的导演署名权,请求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称:原告未经我团同意,擅自将我团作品潮剧《断鸿曲》的剧本带到新加坡“六一儒乐社”排演,直接侵犯了我团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汤丽真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审 判

  云霄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云霄潮剧团的潮剧《围城记》、《碧血瑶 阶》系郭志贤和原告汤丽真共同执导的地方戏剧,且《围城记》曾获省、市文化部门颁发的优秀导演奖。郭志贤和原告汤丽真共同指导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应予肯定, 其智力创作成果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云霄潮剧团在赴新加坡演出期间的宣传材料中,就该二剧的导演没有署原告汤丽真的姓名,显属不妥,侵犯了原告汤丽真的导演 署名权。原告汤丽真主张该二剧的导演署名权有理,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汤丽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云霄潮剧团反诉原告汤丽真侵犯其作 品《断鸿曲》的著作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不予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测》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25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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