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一审认为,郭保生的“双人雕塑创意”,总体上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郭要求对其“创意”给予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郭保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郭保生的作品不具独创性,而武汉园林局和园林雕塑院多次邀请有关教授、专家提出修改意见,体现出独创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