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第2条(8)款明确规定:“本公约得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对客观事实的忠实报道而产生的新闻不拥有著作 权,但如果创作者在对新闻进行报道的同时,对新闻进行了进一步的讲解、评论,则就超出了纯新闻的界限,不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时事新闻,而是应该给予著作 权保护的作品了。时事新闻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材料,但如果对其的编排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形成的数据库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