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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使用条件

2021-07-10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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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的著作权是许多人都关注的对象,许多拥有著作权的人都是会要求加强著作权的保护的,那么著作权法定使用条件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权法定使用条件

  二、著作权法定使用条件

  1、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对作品的控制。

  2、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从该条款可知,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允许“制作”录音制品,而不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由此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但是,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际情况是,除了制作行为之外,后续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该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在法定许可的范围。

  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三、著作权注意事项

  1.著作权确权

  2.主要侵权行为的判定

  3.著作权保护与诉讼

  (1)取得著作权阶段保护

  (2)诉讼阶段的著作权保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定使用条件的相关内容,国家对于著作权的法定使用情况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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