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成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四川沙湾东一路新2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英,职务不祥。
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舒平,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商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商报社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商报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徐登明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