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南 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南民初字第29号
原告张章景,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摄影师,住南平市八一路439号。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南平三菇度假区华龙商贸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景与被告杨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章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章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2。5元,由原告张章景负担。
审 判 长 许发清
审 判 员 李 力
代理审判员 林 峰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