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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2019-05-16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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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软件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目前,世界信息产业的软件硬件之比正由4:6向6:4过渡,我国目前硬件与软件之比为8:2,软件比重正在增长,在这种背景

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
用,软件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计算
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目前,世
界信息产业的软件硬件之比正由4:6向6:4过渡,我国目前
硬件与软件之比为8:2,软件比重正在增长,在这种背景
下,计算机制造厂家和软件开发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他
们千辛万苦研制和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软件如何通过有关法
律手段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盗版是软件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软件盗版
行为现在仍是全世界较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
盗版最严重的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这主要是因为软件
开发投入大,并且软件极易复制,且复制品与原版之间几
乎没有差别。一个投资数百万元并由众多软件开发者经过
多年合作研制出的程序,只需几秒钟就可复制出来。这无
疑给惟利是图、不懂法律以及漠视知识产权的人大开方便
之门。

针对这种盗版现象,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
法通常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目前采用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保护计算
机软件的最重要的两种手段,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
大致如此。

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
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
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
的保护范畴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
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可
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
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
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
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
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流行的保护方法。
然而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
原因是:第一,著作权不具备排他性,如果两个计算机程
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又是以两种差别极大
的高级语言表达的。那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
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
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计算机接受
、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
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
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
第二,著作权保护只保护软件的“形式”,而不保护软件
的“思想”。但在计算机领域里,保护思想与保护思想的
表达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不足
却正是专利保护之所长,专利保护不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而且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思想”。当
然,一项计算机程序想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了必须具
备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涉及了至
少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还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外,还必须
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的要求。现将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保护的优缺点比较如下:

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

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
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
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

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
后五十年。

著作权保护的缺点:

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

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
的排他性。

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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