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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2019-03-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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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转件著作权有不同的转让方式,许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方式 

  软件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

  软件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开发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将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偿全部转移给他人使用。

  软件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是开发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只将一种或几种方式使用软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超出合同约定转让的使用方式,必须征得开发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许可。软件著作权中开发者的精神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一)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在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约定转让的权利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一致,或包含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之内。

  2、对转让软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调查。

  ①对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的可靠性作详细调查。

  ②对转让方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作调查,保证其是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3、分期付款的,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

  4、受让方不得超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转让的范围行使其他未经转让的权利。

  5、受让方应对受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产生预期收益作充分的预测。

  6、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著作权进行转让,且该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二)转让方的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将共有著作权转让他人,需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一致同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几位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未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共有著作权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转让自己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时,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转让人侵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著作权,并将具体权利写明。如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转让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法院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

  (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

  (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

  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1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4、违约责任

  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2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方式以及转让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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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2002年2月20日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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