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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018-08-1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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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人们保护其智力成果的一项权利。是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呢?其实不然,并不是任何的智力成果法律都保护。那么哪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首先得确定是否符合作品的条件,符合这一特质,才进一步确定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否则毫无意义。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一、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权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类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如不得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写成是国务院发布的。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该官方文件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这种译文是国家机关对该官方文件的翻译。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官方正式译文的著作权保护与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保护,用益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发表后,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需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需向制定者支付报酬。但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关于时事新闻

  这里的关键在于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时事新闻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确认作者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即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有权在时事新闻作品上署名,有权对时事新闻作品进行修改。

  (二)在著作财产权方面,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发表权,并享有因首次发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时事新闻作品发表后,他人为了传播时事新闻可以使用时事新闻作品,而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倘若非以传播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时事新闻作品,如出版新闻作品集,出版新闻摄影集,该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人应取得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关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四、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作品

  某些智力成果在完成时,就具有作品的特征,拥有著作权,但是法律不给予保护。例如:黄色电影、小说、照片等作品,同然是经过智力创造,但是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法律不给予保护。

  综上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还有违法作品。这些都是法律不保护的作品。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哪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还没能解决您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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