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9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JOINT STOCK COMPANY RUDOLF DASSLER SPORT)。
授权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黄素芳。
被告金仁珠。
被告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秀文、钱士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黄素芳、金仁珠、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收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 判 长 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 徐 忠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书 记 员 沈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