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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释: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

2019-04-23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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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第一款,本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人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还是不同人分别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即使在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否则在这些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就是“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也能起到防止重复授权的作用,但是它仅仅涉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要防止的一种情况,对同一人同日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以及对不同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况均未涉及。

  为了弥补上述规定的不足之处,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在原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该款规定涵盖了重复授权的所有情况,从而全面、准确地确立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2001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又将该款规定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

  然而,由《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更为上位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而《专利法》规定相对下位的“先申请原则”,在法律位阶上看不甚妥当。基于此,本次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上升为本条第一款第一句,并在措辞上进行了完善。

  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加,而审查员严重不足,导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申请积压现象,一些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等待6-7年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引起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为了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在未修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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