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公告,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其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此举旨在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颁布于1984年,当时法律规定发明期限为15年。通过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由15年延长至20年,已与国际接轨。此次公告,主要是针对199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明确其保护期限由原来15年延长到20年。
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