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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2016-12-0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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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创新、实用新型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以及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应适于实用。

  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或称产品的外部立体表现形式;“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零部件为达到一定的技术功能或效果而形成的有机结合或联结。产品的构造可以是直接从外部能够观察到的,也可以是剖开后才能发现的内部构造。产品形状、构造的结合,也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也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且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因此,这种“方案”只要是完整的、可以实施的即可。所以专利法并不要求“技术方案”已经实施,即不需要将实用新型转化为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产品。

  (二)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创新

  实用新型的技术创新是指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要达到一定的创造性高度,不能简单地重复前人已有的技术成果。

  (三)实用新型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从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可以看出,实用新型的对象只能是产品。任何方法,不论是否具有创造性,均不在实用新型保护之列;而且作为实用新型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立体形状和构造的产品;同时,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可以成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客体,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也需满足5个要素。根据原中国专利局1989年12月21日发布的第27号公告规定,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等;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网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四)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应适于实用

  所谓“实用”即具有实用性或具有实用价值,并可以以工业方法再现。这就要求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必须能够在技术上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汽车轮胎上立体形状的花纹,目的在于有防滑功能;另外,这种产品必须能够满足工业上批量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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