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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王XX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2019-05-03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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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佩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利,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章,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忠,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利,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章,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河北工专南小区9栋3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郭晓峰,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西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张连喜,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街工专南院9-3-102.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充分尊重被上诉人王XX在市场上的商业权益;

  二、上诉人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共同承诺在今后共同规范市场方面作出努力;

  三、上诉人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双方同意无条件和解;

  四、被上诉人王XX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放弃在本案中对上诉人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上诉人王XX负担(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中国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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