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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失效]

2019-04-0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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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失效日期;2002-09-1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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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2002-09-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八)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九)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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