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共分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和附则。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对19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36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两次修改对专利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条款序号均未作变动。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律中提纲挈领的部分。我国专利法的总则部分在整个专利法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首先,总则部分包括21条,约占整个专利法所有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其次,总则部分涵盖了立法宗旨、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申请的客体、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代理和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数目虽未增加,但内容上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
(1)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2)肯定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
(4)放宽了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向发明人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
(5)与TRIPS协议接轨,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禁止许诺销售行为;
(6)对中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称PCT条约)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做了原则规定;
(7)为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专利代理的职业道德;
(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