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精”字招牌引发知识产权保卫战

2013-11-28 1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提起中国第一台分光光度计、第一台乙仪器、第一台PH计和第一台旋光仪,国内仪器仪表从业者都知道,它们的诞生地是知名国企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甲公司)。经过多年培育,公司简称上海某、某已成...

  提起中国第一台分光光度计、第一台乙仪器、第一台PH计和第一台旋光仪,国内仪器仪表从业者都知道,它们的诞生地是知名国企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甲公司)。经过多年培育,公司简称“上海某”、“某”已成为品质的代名词。然而,这块“精”字招牌,却险些因为成都丁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成都丁公司、上海精学公司)的抢注,而涉嫌侵权无法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2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记者近日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案情简介

  上世纪80年代末,上海甲公司由上海分析仪器总厂、上海乙仪器厂、上海丙仪器厂等14家国内分析仪器企业合并而成,在业内知名度极高。据介绍,从1996年起,上海甲公司开始使用“某”商标,但未注册;2006年,开始在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上海某”简称。

  2010年4月,上海甲公司收到传票。成都丁仪器成套有限公司在向成都市中院提交的诉状中称,2002年该公司取得“某”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上海甲公司停止使用这一商标,停止销售标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赔偿损失。

  成都丁公司从2001年开始成为上海甲公司的经销商,本身并不具备生产产品的能力。该公司2001年8月申请“某”商标,同时还注册了“三分”、 “上天”、“物光”商标,而这些都是合并成立上海甲公司的著名企业的简称。2009年,上海精学科学仪器公司公司成立,在其网站上,公司简称也是“上海某”;同年,成都丁公司许可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某”商标,委托案外人生产。

  经积极应诉和举证,2011年6月10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成都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在2010年11月,上海甲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成都丁公司与上海精学公司诉至浦东法院。

  庭审现场在本案中,有两大焦点,其一:知名企业简称是否受法律保护?其二:使用“上海某”标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上海甲公司与不少国有企业一样并无字号,为方便起见,通常会使用简称。而证据表明,“上海某”和“某”作为企业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海甲公司建立了直接联系,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尽管成都丁公司依法取得了“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此取得禁用权,但使用“某”商标仍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上海某”和“某”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了解到,尽管成都丁公司拥有“某”商标,但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它今后将无法再使用这一商标;而上海甲公司虽然不拥有“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它可以作为企业简称,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化解这种“尴尬”处境有两种办法,或者双方协商,成都丁公司转让商标给上海甲公司;或者成都丁公司在注册商标到期后不去续展,让其自动失效。

  在国外,大企业特别看重这些知识产权。作为一家有着悠久历史的国有企业,险些连自己的“精”字招牌都没保住,这一案件引发深刻的思考。对此,主审法官杜灵燕表示,企业简称被他人抢注而引发诉讼,这在浦东法院尚属首次,在上海也比较少见。从本案审理中了解的情况看,上海甲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不设防”,因而让人有机可乘。其次是不注意知识产权的权利监测。成都丁公司2001年8月注册“某”商标后,多年并未使用,而对这一情况,上海甲公司毫不知情,“错过了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机会,错过了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机会,也错过了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机会。”为此,浦东法院知产庭建议国内企业应注重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0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