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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网络著作权

2019-04-0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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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环境下公众个人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传播权应受到严格的控制,个人的合理复制权应当受到肯定,并在严格限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前提下适当扩张,即公众有权合理复制网络上的授权上载版权作品,包括暂时复制或永久复制。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而确定这种平衡点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社会发展的现实。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双方的利益,笔者试对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提出以下建议:

  网络环境下公众个人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传播权应受到严格的控制。即若非经著作权人授权,且传播并非是用于以下四种目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由作者网上传播);为报道时事新闻,在网络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网络媒体登载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宗教、经济等时事性文章(但除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网络媒体登载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及在论坛、新闻组和聊天室发出的帖子(但除作者声明不许登载的除外),应视为侵犯著作权。

  个人的合理复制权应当受到肯定,并在严格限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前提下适当扩张,即公众有权合理复制网络上的授权上载版权作品,包括暂时复制或永久复制。在网络上个人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自己客户端的浏览或者专门下载软件从服务器上将作品以文件的形式复制到自己的RAM中浏览或复制保存到自己的硬盘上。如果作品经版权人上载到因特网,就应推定著作权人已默示许可他人浏览、下载、打印等。当然,只有这些复制是基于私人使用的目的,该复制行为才是合理的。所谓私人使用的目的,是指仅供复制者本人使用,用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娱乐等。只要基于私人使用目的,都构成合理使用,既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费用。

  网络图书馆也应该遵从《著作权法》,只能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浏览、下载、打印图书馆资料。图书馆确实具有公益性质,但是解决公益性问题,不该让作者权益受到损害,而应采取以国家投资来为公益服务的方式。因此,网络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绝不可与传统图书馆同日而语。笔者认为,网络图书馆可以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后才能将著作权作品登载上网。用户在网上图书馆的浏览、适当下载、打印属于合理使用。所谓适当是指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数量、质量的限制,比如下载或打印一本电子杂志中的一篇文章、一篇电子作品中的一部分等。除此之外,用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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