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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的画也享有著作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3 20:48
导读: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案例介绍:

  某市机械厂自己小学的张同学8岁,很有绘画天才,她画的儿童画,深受人们欢迎,多次在省、市的儿童画展上获奖,有两幅画还被选送参加过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获得了银奖。

  她的三幅作品被编入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张的父亲知道这个消息后,就找到出版这本画册的出版社,向出版社所要送给入选作品的作者的样书。接待张父亲的是位刚参加工作的年轻编辑,他还没听完张父亲的要求,就打断他的话说:“你女儿才八岁,连选举权都没有,还有著作权?大人写了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出儿童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们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能把你女儿的画收进来,已经是很照顾你们了,别想入非非了!”

  张父亲坚持认为,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有著作权,难道就因为我女儿才8岁就不享有著作权了吗?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出版社收入的张的三篇美术作品,张享有著作权,因而应受《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出版社未经张或其法定代理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入美术作品选,并拒绝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张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出版社停止侵害张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人张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

  这是一起侵害小学生著作权的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8岁小学生张是否享有对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作为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广泛享有者和承担着。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这种资格即所谓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根据个人意志取得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既然公民一出生,就不能不与社会上的其他民事主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其所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律特征的角度来看的话,除了其内容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以外,平等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务、地位及文化程度等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规定,创作美术作品的张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年龄的不同,只可能影响到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没有行为能力人,却同样具有权利能力。所以虽然张只有8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美术作品的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著作权的取得是依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发生的,而并不需要著作权人必须亲自独立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所以8岁的张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更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她同样对自己画的画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据此条规定,张享有是否允许他人以编辑方式使用其作品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由于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在本案中,某出版社既未经张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又拒绝向其支付报酬,擅自编辑使用张的美术作品,在客观上已构成对张著作权的侵犯。张的法定但理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某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是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也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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