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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归属纠纷

2019-04-0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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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某某商社诉某某集团商标权案终于宣判。23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某某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某...

  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某某商社诉某某集团商标权案终于宣判。23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某某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某某商社称“不排除会提起上诉”。

  “某某”商标归属权纠纷最早可追溯至2009年。国美收购某某集团旗下的某某商社后,由于某某商社本身并不拥有“某某”商标,该商标所有权仍由公司前大股东某某集团掌握;此后某某集团又重新以“某某家电”的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与某某商社同城竞争,为此,某某商社将某某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某集团立即停止将注册号为“779479”的“某某”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判令某某集团将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

  对此,被告方某某集团方面则认为,转让的前提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某某集团目前已经不是第一大股东,因此,某某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某某商社也无权要求受让“某某”商标。

  商标归属各执一词,结果只能诉诸公堂。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定在2009年7月17日开庭,但由于被告方某某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 “此案在山东省省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2009年9月 22日,该案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号庭开庭审理,但由于该案关系重大,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2011年6月,在经历了近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某某集团将其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某某商社要求被告某某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某某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 合计2000元,由原告某某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某某”商标权之争一审以某某集团的胜出告终,原告方某某商社对此作何反应?23日晚, 记者联系到了某某商社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他尚未看到法院的判决书,暂不方便发表看法,“等拿到判决书、与律师商量之后,方可研究下一步对策”、“不排除会继续提起上诉,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作出后,有15天的上诉期。在这份名为(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号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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