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A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等属中国A可乐集团公司所有,B可乐公司应停止使用并返还配方及生产工艺等资料。A可乐与B可乐品牌之争首轮获胜。
据介绍,合资前,A可乐占全国可乐饮料八成市场份额,在全国有108家分厂,年利税7000万元,纯利润约1000万元,总资产近亿元。 1994年与B可乐合资后,合资公司未遵守生产A可乐占50%份额的承诺,逐年减少A可乐生产,到2005年时仅1%。与此同时,合资公司累计最高亏损达7000万元,中方公司未分得一分利润,成为特困企业的A可乐集团于2006年出售全部股份,至此B控股94.4%。
2009年,A可乐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B可乐公司先后两次申请异议。B可乐公司认为,合资经营合同明确规定,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无管辖权。此外,B公司一直在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决策生产A可乐全套产品,A可乐集团在股权转让后无权干涉B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A可乐集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合约、文件、证明材料及实物等证据,B公司进行了举证和辩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公司对法院管辖权异议已裁定被驳回,A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是属于A可乐集团的商业秘密,合资时也未作价入股合资公司,B公司应停止使用并返还。
此外,对A可乐集团提出的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并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以缺乏事实证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