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今年2月购买了一套二楼的商品期房,一楼是店铺,二楼的露台只有我一家才能进出。露台上有一标志建筑,该建筑上半部份是小区标志,下半部份是四根立柱形成的亭子。合同明确规定露台和亭子归我独家使用。5月份,开发商和我都觉得此建筑头重脚轻,我提出开发商出2000元给我,我来封闭亭子,后来还是开发商封成一个八角房,可是没开门,说要我自已开门,于是我就开门并装了不锈钢门。今年9月交房时,我和开发商在其他问题上发生了一点争议,于是开发商和前期物管发函给的说我违章开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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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难就难在当时没留证据,其他可有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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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办法证明开发商当时同意你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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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