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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 不可避免泄露和使用原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1 11:17
导读: 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在近年来异军突起,突破了商业秘密侵权构成,其特点是超越了主观故意、过失要求,而着眼点于行为的客观后果。该原则产生于1994年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判例。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对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在

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在近年来异军突起,突破了商业秘密侵权构成,其特点是超越了主观故意、过失要求,而着眼点于行为的客观后果。

  该原则产生于1994年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判例。
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对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在多个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保护客体:延伸到没有载体的秘密知识

  “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是一典案。其特点是原告要求保护的经营秘密极其概括:包括未来3年的战略规划、未来一年即1995年的战术安排、改进销售和配送系统的安排及有关谈判结果。这些经营秘密是一种“宏观”上的商业秘密,其不像一份客户名单、一套图纸、一个计算机软件,这说明商业秘密侵权可以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载体,没有载体的单纯信息,在特定案件中,也会成为保护的重点对象。

使用范围:扩大到对照使用

  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必须有实际使用,或者是照搬、照抄,或以等价代换方式改头换面使用,这是我们保护商业秘密的一贯思路。“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中,被告即将使用原告商业秘密,但是并非直接使用,而是对照使用,就是将原告的整体经营策略进行对照,决定自己的经营对策、战术安排。这种使用是技术竞争、经营竞争中的常识,在适当条件下会对原告的竞争力产生致命影响。

权利平衡:限制了离职雇员的劳动权及生存权

  商业秘密是属于雇主的,雇员的知识、经验、技能是属于雇员自己的。后者涉及雇员的生存权、劳动权,因而受到宪法、劳动法的有力保护。当其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冲突时,以往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雇主。在“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中,个人被告谋求自己的正当职业、获得劳动收入、实现个人价值,其行为不能说不正当,但是法院判决却干预了从事正当职业的自由。这说明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以保护商业秘密为核心,使法院在涉及劳动者就业自由判决时,在特定条件下,即在有损于雇主开发投资情况下,有可能倒向雇主一边,加重了保护社会生产力的砝码。

  应用该原则,在离职雇员与原雇主没有竞业限制合同时,在客观上起到该合同作用。在美国,有学者认为,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填补了雇主的秘密,与雇员的知识、经验、技能之间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侵权构成:弱化了主观故意过失的要求

  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在其他方面,秉承了商业秘密保护中相当多的原则、实践,可以说并无实质性突破,其最大的突破在于冲破了“即发侵权”的外壳,产生了新的侵权构成。“即发侵权”要求有实际的侵权预备行为发生,并且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超越了主观故意、过失要求,着眼点于行为的客观后果。

  毋庸置疑,“即发侵权”是“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产生的土壤。制止即将发生侵权,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些均是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商业秘密法的固有概念,也表现了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高度理念。有了这种高度理念,在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才会落到实处。而“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是这种理念的进一步发展,是在技术,经营竞争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的历史必然,它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一般来讲,在侵权行为的构成、结构的认定上应注意如下问题。

  1.证据证明离职雇员和新雇主,意图侵占原雇主商业秘密的,可以适用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换句话说,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主观故意、恶意的,可以适用该原则。

  能证明主观故意的,莫过于被告自己的言论。如果有证据证明离职雇员有通过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意图的,证明新雇主由雇用跳槽者、获取商业秘密企图的,可以认定存在不可避免泄露的可能。

  在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可能将自己的主观意图用言论清楚地表达出来。因而被告的行为,也可以用来证明主观恶意。例如雇员离职时未经允许,拒不交还保密资料;雇员离职时故意背诵保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新雇主的行为也可以用来证明,例如,离职雇员原处于有关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新雇主却故意雇用该离职职工。

  2.证据证明离职雇员虽没有主观故意,但是新雇主迫使他在不自觉的情况下,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这就需要证明:

  1.离职雇员原来工作岗位涉及的商业秘密;

  2.离职雇员在新雇主的工作岗位,必然使用原来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使用,新岗位的工作就无法完成。

  3.离职雇员、新雇主没有有效的手段,可以阻止使用的发生。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情况,是“即发侵权”的构成,而第二种情况,才是“不可避免泄露、使用”这一侵权行为的真正构成。其区别有二点:

  一是“不可避免泄露、使用” 不要求有侵权的预备行为,如离职雇员拒不交还保密资料,故意背诵保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二是“不可避免泄露、使用”不要求证明,离职雇员和其新雇主表现出任何主观恶意、故意。

证据运用:突出了间接证据作用

  商业秘密盗窃、违约案件,往往缺乏原告的商业秘密为被告所用的直接证据,使有关法院的判决裹足不前。在一个案件当中,被告没有侵权预备行为,没有表现出主观故意,只是原告认为,离职雇员的跳槽必然导致其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流向离职雇员的接收单位,这些仅仅是间接证据。

  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将一种社会常识法律原则化,这种常识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存在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原告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对被告有用,或者可以直接使用,或者可以起参考作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不可避免地为被告所知、所用,例如利用伪装的参观访问、合资谈判,或者通过雇员跳槽。

客观效果: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宗旨

  在“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中,原告的商业秘密在激烈竞争中,对被告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原告公司在诉讼中作了比喻:“一场球赛开始了,自己队伍中的一名球员拿着战术手册,跑到对方球队效力。”这个比喻对经营秘密来说非常恰当。对于技术秘密的比喻可以是:“一场战斗开始了,自己队伍中的一名战士拿着唯一的最新武器,跑到对方队伍中效力。”[page]

  保护对技术、经营的投资,是我们这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使经营者敢于、乐于投资,这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宗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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