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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标审查的几个问题

2019-04-15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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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烟草制品在我国历来实行专卖制度,并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以规范。为与该法相协调,现行《商标法》有专门的条款对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

烟草制品在我国历来实行专卖制度,并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以规范。为与该法相协调,现行《商标法》有专门的条款对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这些条款说明,我国对烟草制品采用的是强制注册原则,并要求有生产许可证这一形式要件。

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国内企业注册的烟标已达7000件左右,国外企业注册的约有2000多件。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国内企业在申报时大部分采用全包装形式,除商标主体外,有许多说明性、警示性文字等非显著部分,因此对于烟标的审查复杂而特殊。目前,《商标法》面临修改,建议就有关烟草制品的商标问题也作相应的变动,以便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相接轨,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且更具实际操作性。

一、有关强制注册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五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及《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均规定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我国的商标注册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外,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来说,注册与否,是否需要取得专用权,采取何种商标战略,完全应当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来确定。如果实行强制注册,一定程度上是干涉其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利于搞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烟草制品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烟草制品在流通领域的交换也日趋频繁,而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起码要一年的时间,未经核准的商品不能上市,以至于延误企业的商机。因此烟草行业是否应当被给予更加灵活的商标注册政策,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有人认为烟草的强制注册不应取消,其理由是基于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管理。但是既然申报商标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强制注册就有取消的理论与实际的可能性。作为主管部门,烟草专卖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就起到了监督管理的功能,只有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才能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就自然起到了限制产量、流通量的作用,再要求强制注册已没有必要了。

二、生产许可证问题

烟草行业毕竟是特殊行业,《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针对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这一条款的规定有利于行业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监督产品质量。但问题在于,目前受该条款制约的只是国内的生产企业,对国外及港、澳、台的申请人则不加以限制,这就造成了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不平等待遇的情况,也使审查工作易出现混乱。为此应当了解国外的作法,建议采用对等原则,如果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要求附送证明文件,我们也应作同样的要求。

三、全包装注册问题

全包装注册是在长期审查实践过程中及同烟草专卖局协商形成的一项不成文的惯例,而《商标法》中并无规定,所以企业可采用全包装注册或非全包装注册,目前均予以受理。全包装注册商标的复杂性,给实质审查带来了很多问题。1997年以前,由于没有具体的详细的操作规范,对于全包装商标上的违反禁用条款的说明性文字掌握不统一,如“精品”、“高级”、“VIRGINIA TYPE”等表示或易误认为产品质量、来源等特点的字词被准予注册。1997年后,商标审查细则出台,这种情况没有了,但审查工作量却增加了,拿1996年与1997年作对比,1996年34类商标申请量为1460件,发《审查意见书》300件,占25%,驳文300件,也为25%;而1997年申请量为1270件,发《审查意见书》730件,竟占了50%多,驳文150件,有所减少。原因在于,企业还没有适应这些新规则,而且有关管理部门对这些文字的使用并不加以限制,所以在实质审查中要求其删除或放弃的意义不大。商标审查,针对的是商标的主体部分,对于非主体部分进行审查时,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要求申请人删除某一非显著部分,而申请人未按《审查意见书》作修正,我们又不能就此驳回,只能一次次地发《审查意见书》,这是一种无谓的重复劳动。

另一方面,随着商标局商标审查自动化二期工程的实施,商标审查将全面实行无纸化办公,而全包装注册使审查存在一定的难度,有关技术问题如不能解决,可能还要继续翻阅卡片,进行手工检索,因而跟不上整个商标审查的发展。所以取消全包装注册的问题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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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1999-8

作者:李焱 苑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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