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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原则在商标审查中运用的案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15 05:04
导读: 某申请人于2002年10月24日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必诺金初乳”商标。(见图一)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

某申请人于2002年10月24日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必诺金初乳”商标。(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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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

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商标的显著特征则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不同企业的特性。商标要起到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就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商标的目的首选是为了区别,如果一个商标没有显著特征,就无法起到区别作用。因此,显著特征是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可。

上述商标中“初乳”是指“人和哺乳动物分娩后最初几天所分泌的乳汁,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牛黄酸锌、维生素和少量激素,脂肪较少,适合婴儿需要”。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时,消费者会认为这是对商品原料的描述,因此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而“必诺金”既非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属于此商标能够与其它商标区别的部分,即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因此,上述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商标在审查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的申请中未申明放弃“初乳”的专用权,给予申请人专用权会不会影响他人使用;二是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时有可能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中不使用“初乳”作原料,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这种类型的商标能否予以注册。

对于第一个问题,《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作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是因为商标权人享有的是“必诺金初乳”这一整体标志的商标权,对于“必诺金初乳”这一标志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单独享有商标权,所以他人的商标中虽然含有“初乳”二字,但只要整体上与“必诺金初乳”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就可以使用和申请注册,例如“三翔初乳”。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于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以及商标中含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不用再申明放弃专用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举例予以说明,假设张三家中有水果刀,水果刀有许多用途,可以用来削水果、裁纸,也可能作为凶器杀人。法官是否可依据水果刀可能作为凶器杀人,就认定张三将来可能杀人,而在张三杀人并未成为事实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张三杀人,法官就给张三定罪呢?显然,上述做法违反了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唯一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就本件商标的审查而言,对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使用情况还只是一种猜测,并未掌握商标申请人采取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证据,在无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采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已发生的情况下,审查员不能仅凭猜测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如果仅仅是为了防止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发生,而在此种行为并未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就违背了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生产的商品中没有以“初乳”作为原料,而当工商部门查处时,商标注册人会辩称此商标为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商标,且其使用在核定使用之商品上,属于合法使用。实则不然,《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在使用时作了以下限制,《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两条规定说明法律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必须真实使用,如果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依据《商标法》第7条、第45条予以处罚。[page]

因此,只要不涉及相关的在先权利,此商标就可以注册。经审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存在与“必诺金初乳”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所以“必诺金初乳”应准予注册。目前,该商标已通过了实质审查,刊登于第916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号为3345623。

编辑日期:2004-6

作者: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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