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潮州中院对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张某、李某与潮安某餐饮有限公司因商标权纠纷向潮州中院起诉。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作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能提交其已取得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张某、李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相反,若未得到明确授权,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